童軍教育的美國化(二)

添加時間:2018-11-26      瀏覽量:0

第一,美國完成了對軍誓詞的改造與發展。

童軍誓詞與規律在童軍教育中居於十分重要的地位,因此,至少在形式上竭盡所能使它們適合兒童,並能引起兒童的興趣,從而成為他們工作、玩耍中日常思想的一部分,這是修訂的目的所在。實現從英國童軍誓詞到美國形式的轉變, 應當歸功於美國首席童軍詹姆斯愛德華韋斯特,他設想采用兒童親身經歷的語言,把童軍誓詞作為某種義務性的東西,使它看起來更貼近兒童,更加重要和有意義。雖然有英國童軍誓詞的範本,但所有人都意識到應該「美國化」,經過長達三個月的努力,終於完成了對美國童軍誓詞、規律和資格條件的修訂。

在關於「誓詞」的英語選擇問題上,美國童軍界產生了不同意見。因為貝登堡最初采用「 Promise」一詞,後又改用「Vow」一詞,但教會人士卻堅決反對使用「Vow」這個詞,最終,美國童軍誓詞與委員會決定,采用「 Scout oath」詞,並認為這完全可以滿足「 promise」或「 pledge」的意思,並盡力遵照貝登堡的思想。由於美國沒有國王,韋斯特修訂了英國童軍誓詞的第一部分,用「國家」代替了誓詞中的「國王」一詞,因此,「盡職於上帝與國王」變成了「盡職於上帝與國家」。同時,美國保留了英國童軍誓詞第二條「隨時扶助他人」的內容,但為了擴誓詞的範圍,美國童軍誓詞與規律專門委員會改變了英國童軍誓詞形式,將英國童軍誓詞第三條的「服從童軍規律」放進了誓詞第一條,並增加了「保持自己體魄強健、心智清醒、道德端莊」這一內容。美國童軍誓詞最終被確定為:「我以榮譽起誓,竭盡全力做到盡職於上帝與國家,服從童軍規律;隨時扶助他人;保持自己體魄強健、心智清醒、道德端莊。

 

在形式和數量上,美國童軍誓詞與英國童軍誓詞保持了一致,但內容上卻有了很大變化。這說明,美國在堅持英國童軍教育原則性的基礎上,根據自身需要,也賦予了童軍誓詞全新的內容。

 

第二,美國完成了對童軍規律的增訂。

美國童軍教育的另一個重大變化就是,對源自英國的童軍規律增加了第十條、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內容。韋斯特認為,童軍規律本意強調,生活中對每位青少年在這些方面理想人格的教誨,其目的在於使青少年能夠理解這些規律的價值所在,但在深入分析英國童軍九條規律後,韋斯特發現,其內容還是有所缺失。在收集包括西頓在內的大約五十條規律建議中,韋斯特挑取了「純潔」( Cleanliness)和「勇敢」( Bravery)兩條,作為美國童軍規律的新增內容。因為他認為,這是英國童軍規律所沒有包含的兩層含義。對於美國童軍的第十二條規律,韋斯特認為,這既是整個童軍教育計劃中相當不錯的舉措之一,也是童軍事業取得相當成功的原因之一,還是其得到如此眾多兒童擁護的原因之一。韋斯特特別強調童軍教育宗教的因素,因此,對於為什麽要將「虔敬」( Reverent)增添為童軍的規律,韋斯特認為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原因。一方面,在韋斯特看來,真正的美國人和那些原先創造美國的人們,要麽基於個人宗教經歷而擁有深厚的宗教信仰,要麽由於服務快樂而甘願服務他人,所以,他覺得,無論現在或者過去,除了給予美國年輕人宗教教誨外,就沒有其他必要的教育了。另一方面,韋斯特主張,在深入閱讀《獨立宣言》和美國憲法時,它們教導美國青少年的基本原則無非以下三條:一是對上帝虔敬,二是篤行自己的宗教信仰,三是尊重他人信仰。因此,為了強調童軍教育的宗教成分,韋斯特主張加上「虔敬」一條,作為童軍第十二條規律。在韋斯特看來,以上新增的三條規律,雖然在美國童軍誓詞中已經提,但在貝登堡童軍規律中卻被省略掉了,因此,美國童軍規律應加上這三條。1911年,貝登堡也采納了美國童軍第十一條規律的內容,將童軍規律由原來的九條發展為十條。除此以外,還有許多人提出了應改變童軍規律中的個別用詞,如有人主張,第二、第七條規律的「父母」一詞應置於首位;還有人認為,用「 He smiles」一詞來代替第八條規律中的「 whistle」。又如,第二條規律中「忠誠」引起了很多次的討論,尤其是勞動組織甚是贊同,他們要求童軍忠於「雇主」等。